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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合同是否允许报酬?

Posted: Mon Feb 10, 2025 5:35 am
by Arzina00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并未对数据处理者的报酬作出规定。当然,处理者不必免费工作,这就是为什么原则上应该允许报酬。然而,目前尚不清楚数据处理协议中是否可以包含报酬条款,因为这些条款会间接限制数据处理者提供的支持服务的使用。巴伐利亚州数据保护局 (BayLfD) 认为报酬是不可接受的。因此,最好避免在数据处理协议中加入处理者的报酬条款。仍然可以在主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最终记录报酬。


样本数据处理协议
我们的示例数据处理协议规定了 AV 合同中必须包含 台湾号码资料 的基本要点。然而,对于每个单独的数据处理关系仍然必须进行个性化:特别是,必须单独规范诸如处理的主题和持续时间、处理的类型和目的、个人数据的类型、数据主体的类别以及控制者的职责和权利等要点。 AV合同的其他要点也需要单独调整。此处提供的示例仅仅是一个模板,必须根据相应的合同进行单独调整。您的数据保护官将为您提供建议和支持,以个性化创建符合数据保护法规的数据处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