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采取这一措施?
Posted: Mon Feb 17, 2025 6:26 am
临时监禁是一种个人预防措施,涉及剥夺被指控实施被归类为犯罪的行为的人的自由,同时进行后续的刑事诉讼。
它受到《刑事诉讼法》(LECrim)第502 至 519 条的管制。这一措施与多项原则和规范相冲突,一方面与宪法第24条所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并与有效司法保护的权利和起诉犯罪的需要相冲突,后者也称为社会警报(公民对安全和正义的要求)。
如果您发现自己正在接受刑事诉讼调查,并且同意采取临时监禁作为预防措施,最好寻求专业建议,例如马略卡岛的刑事律师,他将负责始终确保您的安全,并在未满足要求或采取不相称的措施时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为了采取临时监禁,必须考虑一系列原则:
合法性原则:必须有法律规定。这项措施影响基本权利,因此必须予以适当监管。
管辖原则:必须由主管法官采用,并在程序框架内
例外原则:该措施的适用必须是例外,因为一般规则是自由。只有在必要时才会采用它。
比例原则:措施必须是比例性的,即措施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并且是必要的。这是一个严格比例的问题。
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03条规定了临时监禁的条件。
良好法律的表现形式“fumus boni iuris”:有证据表明存在一个或多个事实,这些事实具 南非电话号码数据 有可判处 2 年或 2 年以上监禁的犯罪特征。或者,如果被调查者有故意犯罪的犯罪记录,则其刑期可以较短。
存在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合理参与表现。也就是说,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负有刑事责任。
通过临时监禁可以实现某些目的,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解释。
芬兰
继 2003 年 10 月 24 日第 13/2003 号组织法修正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临时监禁进行改革后,根据宪法法院的原则,只有出于以下目的之一,才可以判处临时监禁(LECrim 第 503.3 条):
逃跑的风险。确保犯罪嫌疑人到场,避免其潜逃,并防止其受到法律制裁。
防止被调查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防止受害人侵害其合法资产,特别是当受害人是《刑法》第173.2条所指的人员之一时。
避免重复犯罪是基于危险性的理由。
它受到《刑事诉讼法》(LECrim)第502 至 519 条的管制。这一措施与多项原则和规范相冲突,一方面与宪法第24条所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并与有效司法保护的权利和起诉犯罪的需要相冲突,后者也称为社会警报(公民对安全和正义的要求)。
如果您发现自己正在接受刑事诉讼调查,并且同意采取临时监禁作为预防措施,最好寻求专业建议,例如马略卡岛的刑事律师,他将负责始终确保您的安全,并在未满足要求或采取不相称的措施时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为了采取临时监禁,必须考虑一系列原则:
合法性原则:必须有法律规定。这项措施影响基本权利,因此必须予以适当监管。
管辖原则:必须由主管法官采用,并在程序框架内
例外原则:该措施的适用必须是例外,因为一般规则是自由。只有在必要时才会采用它。
比例原则:措施必须是比例性的,即措施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并且是必要的。这是一个严格比例的问题。
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03条规定了临时监禁的条件。
良好法律的表现形式“fumus boni iuris”:有证据表明存在一个或多个事实,这些事实具 南非电话号码数据 有可判处 2 年或 2 年以上监禁的犯罪特征。或者,如果被调查者有故意犯罪的犯罪记录,则其刑期可以较短。
存在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合理参与表现。也就是说,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负有刑事责任。
通过临时监禁可以实现某些目的,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解释。
芬兰
继 2003 年 10 月 24 日第 13/2003 号组织法修正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临时监禁进行改革后,根据宪法法院的原则,只有出于以下目的之一,才可以判处临时监禁(LECrim 第 503.3 条):
逃跑的风险。确保犯罪嫌疑人到场,避免其潜逃,并防止其受到法律制裁。
防止被调查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防止受害人侵害其合法资产,特别是当受害人是《刑法》第173.2条所指的人员之一时。
避免重复犯罪是基于危险性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