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特博姆再次遭受攻击是时候和解了吗
Posted: Thu Feb 20, 2025 5:39 am
诺特博姆判决最近因欧盟委员会对投资入籍 (CBI) 计划(也称为“黄金护照”计划)的立场而受到抨击。这些计划允许个人以金融投资甚至只是支付固定费用的方式获得东道国的第二公民身份。2020 年 10 月 20 日,委员会对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的 CBI 计划提起侵权诉讼,并于 2021 年 6 月 9 日敦促这些国家停止“出售”欧盟公民身份。委员会在新闻稿中依据诺特博姆的判决指出,“在与有关成员国没有任何真正联系的情况下,以预先确定的付款或投资为由授予欧盟公民身份”违反了真诚合作的原则,破坏了欧盟公民身份的本质(另见委员会关于投资者公民身份的报告,第 5 和 6 页)。
委员会对诺特博姆案的提及引发了强烈的规范性批评。一些学者强烈反 巴哈马 WhatsApp 号码 对成员国只能向与其有真正联系的个人授予公民身份的主张。最突出的批评来自彼得·斯皮罗和迪米特里·科切诺夫。斯皮罗将诺特博姆案称为“法理幻觉”,认为“可能没有其他国际法庭的判决能如此激发人们的想象力”(斯皮罗,第 35 页)。而科切诺夫则认为“诺特博姆案无疑是坏法,委员会有义务知道这一点”(科切诺夫,第 23 页)。
这些引言体现了对 1955 年国际法院裁决的传统态度,该裁决自颁布以来就一直被法律学者一致拒绝。这篇博文尊重地挑战了这种传统观点。我认为,诺特博姆受到的批评和误解一样多。国际法院并没有像批评者普遍认为的那样背离国际法关于国籍的规定,也没有试图制定基于真实联系要求的国际规则。仔细研究多数派的推理就会发现,事实上,这一决定最终不是关于真实联系,而是为了防止国籍的滥用。最后,诺特博姆目前还存在于其他被忽视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国籍具有跨国用途,例如国际投资法。这些论点将依次简要讨论。
1. 诺特博姆重申国籍领域的国际法
该裁决非但没有“违背先前存在的法律”(Spiro,第 24 页)或确立“有害的国际法规则”(Kochenov,第 2 页),反而遵循了国籍领域已确立的一系列国际规则。首先,国际法院重申了《海牙公约》的规定:“各国得依据其本国法律确定谁是其国民”(1930 年《关于国籍法冲突某些问题的公约》第 1 条)。诺特博姆原本是德国公民,1905 年移民至危地马拉。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于 1939 年入籍成为列支敦士登国民,从而失去了德国国籍。法院尊重列支敦士登的主权,裁定“列支敦士登有权根据其立法通过入籍授予其国籍”(第 20 页)。
其次,法院承认国家在国籍法上的主权并非不受限制。法院再次援引了《海牙公约》,并正确地指出,关于国籍归属的国家法律“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只要它符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关于国籍的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第 23 页)。批评者主要依赖国际法委员会(ILC)的话来支持他们的观点,“尽管一个国家有权决定谁是其国民,但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2006 年,第 32 页)。这一限制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国籍归属可能会在国际层面上产生影响,即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因此,国际法决定某一国籍是否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或反对。基于此,国际法院正确地认定,合法取得的列支敦士登国籍的“国际效力”,即其对危地马拉的可对抗性,是一个国际法问题(第 21 页)。
委员会对诺特博姆案的提及引发了强烈的规范性批评。一些学者强烈反 巴哈马 WhatsApp 号码 对成员国只能向与其有真正联系的个人授予公民身份的主张。最突出的批评来自彼得·斯皮罗和迪米特里·科切诺夫。斯皮罗将诺特博姆案称为“法理幻觉”,认为“可能没有其他国际法庭的判决能如此激发人们的想象力”(斯皮罗,第 35 页)。而科切诺夫则认为“诺特博姆案无疑是坏法,委员会有义务知道这一点”(科切诺夫,第 23 页)。
这些引言体现了对 1955 年国际法院裁决的传统态度,该裁决自颁布以来就一直被法律学者一致拒绝。这篇博文尊重地挑战了这种传统观点。我认为,诺特博姆受到的批评和误解一样多。国际法院并没有像批评者普遍认为的那样背离国际法关于国籍的规定,也没有试图制定基于真实联系要求的国际规则。仔细研究多数派的推理就会发现,事实上,这一决定最终不是关于真实联系,而是为了防止国籍的滥用。最后,诺特博姆目前还存在于其他被忽视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国籍具有跨国用途,例如国际投资法。这些论点将依次简要讨论。
1. 诺特博姆重申国籍领域的国际法
该裁决非但没有“违背先前存在的法律”(Spiro,第 24 页)或确立“有害的国际法规则”(Kochenov,第 2 页),反而遵循了国籍领域已确立的一系列国际规则。首先,国际法院重申了《海牙公约》的规定:“各国得依据其本国法律确定谁是其国民”(1930 年《关于国籍法冲突某些问题的公约》第 1 条)。诺特博姆原本是德国公民,1905 年移民至危地马拉。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于 1939 年入籍成为列支敦士登国民,从而失去了德国国籍。法院尊重列支敦士登的主权,裁定“列支敦士登有权根据其立法通过入籍授予其国籍”(第 20 页)。
其次,法院承认国家在国籍法上的主权并非不受限制。法院再次援引了《海牙公约》,并正确地指出,关于国籍归属的国家法律“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只要它符合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关于国籍的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第 23 页)。批评者主要依赖国际法委员会(ILC)的话来支持他们的观点,“尽管一个国家有权决定谁是其国民,但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2006 年,第 32 页)。这一限制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国籍归属可能会在国际层面上产生影响,即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因此,国际法决定某一国籍是否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或反对。基于此,国际法院正确地认定,合法取得的列支敦士登国籍的“国际效力”,即其对危地马拉的可对抗性,是一个国际法问题(第 2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