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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瑞士拒绝受理他的民事诉讼侵犯了他根据欧洲公约第

Posted: Sat Feb 22, 2025 6:12 am
by pappu6327
在国际审判组织的支持下,奈特-利曼于 2007 年 11 月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申请, 6 条第 1 款享有的诉诸法院的权利。

2016 年 6 月 21 日,审判庭以 4 比 3 的多数票裁定,瑞士拒绝受理 Naït-Liman 的诉讼请求并未违反第 6 条第 1 款。Naït-Liman 向大审判庭提出上诉。

2018 年 3 月 15 日,大审判庭以 15 比 2 的多数票裁定,没有违反第 6 条第 1 款。

限制的合法目的

大审判庭发现,瑞士在 Naït-Liman 案中对第 6 条第 1 款的限制是为了实现与适当司法管理有关的几个合法目的 [第 122 段]。它提到了在收集和评估证据以及执行 Naït-Liman 诉求所导致的任何判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它同意瑞士对阻止择地审理以及允许与 Naït-Liman 处于类似地位的其他索赔人提起诉讼会给瑞士法院带来过大负担的担忧;它承认“国家不能忽视在申请人提出的条件下承认民事管辖权可能带来的外交困难” [第 123-127 段]。大审判庭似乎并没有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不顾这些挑战行使普遍(刑事和民事)管辖权的案件所说服。

比例原则 – 国际公法

随后,大审判庭转向比例原则,指出瑞士的酌处余地取决于该领域的相关国际法(第 173-175 段)。法院认为有必要审查其认为与本案相关的两个国际法概念:普遍民事管辖权和必要性法院。

纳伊特-利曼在大审判庭上的立场是,该案并不要求法院裁定普遍民 丹麦 WhatsApp 号码 事管辖权的存在。有人认为,该案涉及的是一个国家,如果根据必要性法院的规定,立法赋予了诉诸法院的权利,那么,是否可以以无视争端一方与该国关系的方式解释该条款。然而,法院仍然认为有必要审查普遍民事管辖权,因为它认为纳伊特-利曼的论点非常接近这种方法。法院指出,在法院的比较法分析中审查的 39 个欧洲国家中,只有荷兰承认对酷刑行为的普遍民事管辖权[第 69 段]。法院还指出,美国和加拿大承认普遍民事管辖权,尽管后者要求酷刑发生在恐怖主义背景下。法院承认,正如联合介入者 REDRESS 和世界反酷刑组织(OMCT)所指出的,一些国家也允许受害者作为民事当事人参与基于普遍管辖权而提起的刑事诉讼 [第 79-83 段]。然而,法院得出结论,目前不存在普遍民事管辖权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在大审判庭讨论有关普遍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法时,人们对《禁止酷刑公约》第 14 条中有关受害者获得补救的权利的规定给予了一定关注。纳伊特-利曼以及一些介入者,如REDRESS、OMCT、大赦国际和国际法学家委员会,都认为第 14 条要求各国在解释国内法律规定时,不得否定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的权利,即使酷刑发生在国外。英国也参与了讨论,但不同意这种解释。虽然法院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第 3 号一般性意见中认可了对第 14 条的广泛解释,但它认为这不足以确立国际法规则,部分原因是法院认为,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审查个人来文时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解释[第 189-190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