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并不是在武装冲突期间提供法律保护的唯
Posted: Sat Feb 22, 2025 8:16 am
当然,一法律框架。除了适用的国际人道法框架外,国际人权法 (IHRL) 原则上也为平民社会提供保护。事实上,在许多方面,人权保护鉴于其社会基础,更适合掌握和解决影响社会进程的操纵性军事网络行动的系统性后果。然而,在武装冲突期间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跨国军事网络行动遇到了许多法律障碍和争论点,这些障碍和争论点迄今为止尚未完全解决,至少在普遍层面上尚未解决。首先,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关系在许多方面仍未解决。到目前为止,辩论主要集中在武装冲突中的生命权和拘留中的人身自由权的背景上。但正如我们上文网络行动的例子所揭示的那样,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在当代网络战争条件下,冲突双方的武装部队获得了可以对敌方采取行动的工具,而这些行动可能会涉及一系列完全不同的人权保障范围。更重要的是,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II)中的判决提到了“敌对行动的积极阶段”,这增加了武装冲突时期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道法救济关系之间新的概念模糊性。
第二个障碍是现有人权保障的域外范围或“实际范围”问题。为了使这些权利能够在国际 日本 WhatsApp 号码 武装冲突或其他类型的境外战斗中被敌对军事网络行动所行使,行动国必须受到国际人权法的约束。在此背景下,起草《塔林手册 2.0》的专家组多数人得出结论,根据现行国际法, “在触发人权法义务之前,必须对领土或个人进行物理控制”(《塔林手册 2.0》第 34 条第 9 款)。最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生命权采取了更为广泛的方法,尽管它显然是针对传统冲突战场之外的致命军事行动,但可以转移到网络环境中。在法律学术界,已经就健康权和具有域外影响的网络行动采取了类似的广泛方法。然而,尽管我们看不出任何教义上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同样的考虑不能适用于其他人权保障,但这一发展是否已经在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中得到必要的支持,则更加令人怀疑。
所有这些的结果是,尽管人权法在原则上可以涵盖所讨论的许多社会影响,但在许多情况下它在武装冲突时期实际上可以提供什么保护目前仍不清楚。
传统上,在武装冲突期间,所讨论的有害影响和后果被认为是合法的,甚至超出了国际人道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完全)依靠人权法来克服长期存在的确定性和概念,并在武装冲突期间引入新的保护维度,很可能仍然是一场永恒的解释性艰苦战斗。毕竟,国际人道法对社会进程中断的传统沉默很容易被援引来支持特别法类型的论点,目的是阻止人权法填补空白。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如果要承认这种新的保护维度并将其纳入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框架,那么作为第一步,它需要在国际人道法中得到承认。
有趣的是,在战争法领域,各国 目前 似乎更愿意纳入新的保护维度,即接受对一系列社会进程(经济、金融、文化)的非物质影响,将其视为主权、不干预或使用武力等概念的范畴。例如,以色列在最近的官方声明中承认“可能还有空间进一步审查未造成物理损害的行动是否也构成使用武力”,同时在战争法领域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立场。考虑到和平与战争之间的传统区别在网络空间中不断消失,这两个维度似乎都需要类似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当代关于网络环境中主权或不干预原则的讨论似乎越来越以保护为导向,即它们侧重于保护特定资产(例如关键基础设施、医疗设施),而不是更传统的保留领域和主权特权的界定,这种话语转变让人想起了国际人道法保护辩论。因此,在最近关于与 Covid-19 相关的网络对卫生部门的干扰的辩论中,有趣的是,国际人道法传统的保护重点是医院保护,这为当代在战争法层面上的规范澄清尝试提供了参考。
第二个障碍是现有人权保障的域外范围或“实际范围”问题。为了使这些权利能够在国际 日本 WhatsApp 号码 武装冲突或其他类型的境外战斗中被敌对军事网络行动所行使,行动国必须受到国际人权法的约束。在此背景下,起草《塔林手册 2.0》的专家组多数人得出结论,根据现行国际法, “在触发人权法义务之前,必须对领土或个人进行物理控制”(《塔林手册 2.0》第 34 条第 9 款)。最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生命权采取了更为广泛的方法,尽管它显然是针对传统冲突战场之外的致命军事行动,但可以转移到网络环境中。在法律学术界,已经就健康权和具有域外影响的网络行动采取了类似的广泛方法。然而,尽管我们看不出任何教义上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同样的考虑不能适用于其他人权保障,但这一发展是否已经在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中得到必要的支持,则更加令人怀疑。
所有这些的结果是,尽管人权法在原则上可以涵盖所讨论的许多社会影响,但在许多情况下它在武装冲突时期实际上可以提供什么保护目前仍不清楚。
传统上,在武装冲突期间,所讨论的有害影响和后果被认为是合法的,甚至超出了国际人道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完全)依靠人权法来克服长期存在的确定性和概念,并在武装冲突期间引入新的保护维度,很可能仍然是一场永恒的解释性艰苦战斗。毕竟,国际人道法对社会进程中断的传统沉默很容易被援引来支持特别法类型的论点,目的是阻止人权法填补空白。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如果要承认这种新的保护维度并将其纳入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框架,那么作为第一步,它需要在国际人道法中得到承认。
有趣的是,在战争法领域,各国 目前 似乎更愿意纳入新的保护维度,即接受对一系列社会进程(经济、金融、文化)的非物质影响,将其视为主权、不干预或使用武力等概念的范畴。例如,以色列在最近的官方声明中承认“可能还有空间进一步审查未造成物理损害的行动是否也构成使用武力”,同时在战争法领域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立场。考虑到和平与战争之间的传统区别在网络空间中不断消失,这两个维度似乎都需要类似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当代关于网络环境中主权或不干预原则的讨论似乎越来越以保护为导向,即它们侧重于保护特定资产(例如关键基础设施、医疗设施),而不是更传统的保留领域和主权特权的界定,这种话语转变让人想起了国际人道法保护辩论。因此,在最近关于与 Covid-19 相关的网络对卫生部门的干扰的辩论中,有趣的是,国际人道法传统的保护重点是医院保护,这为当代在战争法层面上的规范澄清尝试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