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为什么确定阿桑奇是在收到通知后获得外交身份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51 am
by pappu6327
如果阿桑奇具有或曾经具有外交官身份,英国是否有义务让他离开英国大使馆?

如果厄瓜多尔关于任命的立场是正确的,那么阿桑奇在收到任命通知后将成为厄瓜多尔外交官,但英国将被视为已宣布他为不受欢迎的人,厄瓜多尔有义务终止他的外交职能或召回他(第 9 条)。但是,如果一个人的外交职能终止,他们不会立即失去外交豁免权,第 39(2) 条规定此类豁免权:

“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的职务终止时,此类特权与豁免通常应在其离境时或合理的离境期限届满时终止,但即使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特权与豁免仍应持续至该时为止。”

此外,第 44 条规定:

“即使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接受国也必须提供便利,使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能够尽早离开。特别是在必要时,接受国必须为他们及其财产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现在,我们可以明白,,然后因不受欢迎者声明而终止,还是由于未获得英国批准而从未获得该身份,在这件事上至关重要。如果阿桑奇拥有外交身份,即使时间最短,然后被终止,这些规定表明 (i) 他必须获得离开英国的便利,以及 (ii) 他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享有外交豁免权,以允许他离开。

单独来看《公约》的规定为厄瓜多尔的诉求提供了相当合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的依据,假设该国确实通知英国阿桑奇的立即任命,而不是表明未来的任命。

《公约》规定派遣国可以不经接受国批准,从派遣国确定的角度任命某人为外交人员,但这一规定存在问题,即各国可能滥用《公约》赋予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任命某人为外交人员只是为了将这些外交豁免权赋予被指控犯罪的人,以防止他们因被任命前的行为而面临司法程序[参见Philippa Webb 的早期文章]。然而,问题在于是否有补救措施来防止这种滥用。

有人可能会说,《维也纳公约》并非旨在被滥用,在滥用的情况下,接受国有权采取措施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例如拒绝承认个人的外交身份,或不给予他或她通常的豁免权。在我看来,提出这种论点会带来非常大的法律风险。这将是“核选项”,因为如果接受这一论点,它就有可能破坏《公约》运作的基础。在分散的国际法律体系中,任何国家都可能选择以其他国家滥用的指控为由无视《公约》的规定,这是危险的。此外,《公约》作为一个自足的制度,在其内部提供对滥用的补救措施(见国际法院的《德黑兰人质案》 )的想法将受到破坏,因为各国将使用《公约》之外的自助方法。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可以看出为什么国际法院在德黑兰人质案中的声明在本案中并没有起到特别安慰的作用,因为正是这项所谓的补救措施(国家宣布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的能力)可能会被滥用。

或许,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进一步考虑如何解释《公约》的相关规定,以防出现滥用的嫌疑。例如,是否可以将“通常应终止”一词解释为,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权会在较早的时间点终止,甚至在宣布该人为不受欢迎的人时立即终止。然而,这种说法本身也存在滥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