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学生入学时,其家长已被告知学校规定中存在这一具体禁令 - 这一规定符合比利时三个联邦社区的宪法义务,即按照家长和学生的哲学、意识形态或宗教观念组织中立的教学(《宪法》第24条第1款第3段) - 但后来,他们自己决定向国家当局寻求帮助,宣布这项有争议的规定不合法,因为这侵犯了他们女儿的宗教自由权。,他们对安特卫普上诉法院推翻了对他们有利的一审判决感到不满,并且在收到比利时最高法院律师关于上诉成功的具体可能性的负面意见后,他们决定直接向斯特拉斯堡欧洲法院提起诉讼,投诉法院违反了《公约》第 8、9 和 10 条以及《宪法》第 11 条。议定书第2号1,单独考虑并与第14条结合考虑。
2. 应当立即澄清的是,上诉人之所以选择不咨询最高法院,是因为他们相信最高法院在这方面已经收到了明确的不利意见,而这恰恰是宣布上诉申请不可受理的依据,因为除了宗教自由权条款之外,上诉人尚未用尽所有所援引条 阿富汗数字数据 款的国内补救措施,因为欧洲法院认为,相关方在国家法院中没有明确或实质性地提出与此类权利有关的法律论据,而且,最高法院的同一位律师也没有在评估可能上诉成功的机会时审查过与宗教自由有关的其他争议。
具体针对对艺术提出的反对意见。 9,但是,欧洲法官认为评估这种履行的满意度是多余的,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所提出的投诉都不能被视为可受理。事实上,尽管法院在本案中没有忘记其相对于内部司法当局的辅助作用,但法院认为,根据其先前的判例法,这种反对意见的毫无根据就应该被明确地认定为是毫无根据的。该判例法的特点是承认成员国在禁止学生和教师在学校佩戴宗教标志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