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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移交被定罪的人并不损害 MAE 法规的意图

Posted: Sat Mar 22, 2025 3:37 am
by roseline371274
因此,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宪法法院在审查了卢森堡法院关于类似(但不同)问题的判例之后,主要关注被定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尤其是,它回顾了欧洲法院本身,从科兹洛夫斯基裁决开始,一直强调“选择不执行的理由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已经确立。框架决定第4条第6点特别旨在“促进被请求引渡人在服刑后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增加”。此外,随后的相关理事会框架决定2008/909/JHA也旨在实现这一目标,该决定也适用于第三国国民。

此外,宪法法院在该命令中指出,,即“打击通缉犯有罪不罚现象”,因为“执行国承诺承认并执行签发国判处的刑罚,从而确保其有效性,同时确保其在使被定罪的人重新社会化方面的更大功能”。为了支持这些论点,宪法法院还引用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判例,该判例认为,被定罪者享有尊重其家庭生活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对于判决的再社会化能力具有功能性。提交给欧 洪都拉斯号码数据 洲法院的问题恰恰涉及意大利法律等学科与欧洲法律的兼容性,该学科绝对禁止执行法官拒绝移交在其领土上生活或居住的第三国公民;此外,在承认此类立法不合法的情况下,宪法法院还要求澄清,可以以何种标准来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关系,以致可以拒绝交付。

在两项法令的首次宣读中(Barbieri),强调了地方法官的不信任和封闭态度与宪法法院的平衡和合作态度之间的紧张关系。然而,在作者看来,上诉法院似乎不能被指责对欧洲法院抱有出乎意料的敌对态度:相反,他们的行事方式它符合 2017 年第 269 句概述的模式,根据该模式,在“双重偏见”的情况下,优先提出合宪性问题是“适当的”。毋庸置疑,他们的选择也是刑事律师普遍感到失望的结果,尤其是在塔里科事件之后,他们对欧洲法院无法充分理解被告和被定罪的罪犯的保障需求感到失望。 但是,还应该记住,在审查的案件中,上诉法院要求承认他们有权拒绝移交利害关系人,从而保留国家司法制度对他的行政权力:因此,他们自然会转向对话者(宪法法院),因为宪法法院似乎对不侵蚀意大利惩罚机构干预空间的必要性更为敏感。因此,领土法官选择首先质疑宪法法院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是制度原因,其次是文化原因,最后是战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