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新讨论住房权:不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立法者选择的合理性
Posted: Sat Mar 22, 2025 4:33 am
句子编号宪法法院的第 112/2021 号判决,由伦巴第大区行政法院推动的附带判决,宣布该艺术违宪。 2009 年 12 月 4 日伦巴第大区法律第 31 条第 3 款最后小段和第 4 款 a) 项。 27(公共住宅建筑区域法律合并文本)其中部分,为了确定公共住宅建筑(ERP)住房受让人的可接受租金,“不允许将获得自雇收入的个人安置在保护区内”。
提起该诉讼的法官认为,所提及的规定违反了第 6 条。 3 成本。因为,通过区分 伊朗号码数据 收入完全来自养老金或依赖性或类似工作的个人(承认属于受到更大保护的类别)和自雇工人(收入相同但被排除在外),这将导致“对实质上相同情况的不同待遇”,给“立法者选择的合理性”蒙上阴影。
法院得出这一结论,并指出,仅考虑遥远过去就业工人通过 Gescal 基金的共同融资为公共住宅建筑建设所做的贡献,就无法证明立法所设想的差别待遇是合理的。此项贡献,由艺术确立。 1963 年 2 月 14 日法律第 10 条。 60 号法令(清算 INA-Casa 管理部门的建筑资产并制定为期十年的工人住房建设计划)不仅运作了一段有限的时间(直到 1995 年),而且只是 ERP 资产的融资渠道之一,该资产的融资也由国家支付的配额进行。
因此,今天受益于此类住房的就业工人只能代表为公共住宅建筑工程建设缴纳财政贡献(即使是部分)的工人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此外,如法院所强调的,使用这一特殊标准(谁为建筑物的建设做出了资金贡献以及谁没有做出贡献)将自雇工人排除在最优惠规则的适用之外,甚至对于养老金领取者类别而言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对于将他们纳入最大保护范围而言,他们过去是否是受雇工人或从事过自雇工作并不重要。这一情况“进一步证明,该规定的合理性与公共住宅建设缴费比例不同不能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