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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维持欧洲议会提出的功能性方法

Posted: Sat Mar 22, 2025 4:41 am
by roseline371274
法院从以下假设开始:a) 第 1 条中没有提及议会的决议。 269 ​​​​,并且 b)同一条款必须被限制性地解释为对法院对联盟机构行为的管辖权的限制;因此得出第一个中间结论,即有争议的决议不属于司法管辖权排除的行为。话虽如此,法院正准备根据第 14 条评估司法审查的可采性。 263《欧洲联盟运作条约》,具体提到产生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应该注意到,有争议的决议的通过将启动《欧洲联盟条约》第 7 条第 1 款规定的程序。 […] 该项有争议的决议的通过立即解除了对成员国原则上禁止审查或宣布可受理审查匈牙利国民提出的庇护申请的禁令。因此,这项决议改变了匈牙利在成员国关系中庇护法领域的处境。因此,有争议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直至安理会就其采取的行动作出决定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因此,已经达到了能够确认司法控制可能性的程度艺术。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3 条关于有争议的决议的规定,法院在使用总检察长提出的系统性解释标准(尽管方式略有不同)之后,,因为这是一种强制性选择,以 以色列号码数据 保护第 263 条所述程序所固有的政治性水平。 7 你的。事实上,法院承认有可能对欧洲议会通过的一项合理建议的决议提出质疑,该建议要求理事会确定存在严重违反联盟创始价值观的明显风险,但法院将这种司法保护与该条款中恰恰存在的两个具体限制(一个是主观的,另一个是客观的)联系起来。

第 269 条 TFEU 旨在增强该条所述程序中的政治因素。第 7 条欧洲联盟:《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3 条,针对议会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7 条通过的合理提案提起的撤销诉讼,只能由该提案所针对的成员国在该提案通过后两个月内提起。此外,为支持此类上诉而提出的撤销理由只能涉及违反《欧洲联盟条约》第 7 条所述的程序规则。

法院本质上引发了一项新的撤销上诉,其特点源于两项规定的汇合,即《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63 条和第 269 条,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律机构,一方面试图捍卫欧盟作为法律联盟的概念 - 从而保护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即司法保护 - 另一方面评估第 263 条中提到的程序的功能。 7治疗性豁免作为最后的手段(关于这一点,也请参阅本期刊),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