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研讨会:欧洲的法治与司法独立
Posted: Sat Mar 22, 2025 5:32 am
斯帕诺院长撰写的这篇文章受到了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对阿斯特拉兹森诉格卢克斯案的判决的启发。冰岛案件(申请号26374/18)关于法治原则作为法官的指导方针为“欧洲法官共同体”提供了思考的素材。[1]这些法官应该是独立的,以便在受《欧洲人权公约》约束的国家内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标准。欧盟在奉行经济实用主义的同时,也是一个价值观共同体,其中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就 哈萨克斯坦号码数据 是法治原则。人们可以合理地假定,法治原则和司法独立的概念应该在《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范围内以相同的方式解释。本文简要解释了欧盟法律中的立场,清楚地表明了欧洲人权法院在Ástráðsson v.案中的解释与欧盟法律中的立场有很多相似之处。冰岛案例以及欧洲法院最近关于司法独立的判例。
欧盟体系中的法治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 2 条,法治原则与联盟的民主特征一起构成了欧洲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它构成了对体系的信任要素,因为如果没有法治,欧盟就无法成为自由、安全和正义的空间。法治原则有多种要素。首先,合法性的概念,即制定法律的透明、负责、民主和多元化的过程。法治还意味着立法过程应该透明和民主,无论在国家还是欧盟层面。因此它涵盖法律确定性和立法程序的透明度。法律应当透明、易于理解,并在与民间社会对话和协商后制定。
此外,法治原则意味着公共当局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民主价值观和对基本权利的尊重行事。他们的行为受到独立法院的审查。Les Verts案(294/83 )已明确指出,欧洲共同体(现欧盟)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这意味着成员国和机构均应通过可根据创始条约进行审查的行为(Les Verts 案,第 23 段)。与此同时,还禁止任意使用行政权力,确保法院的独立和公正,有效的司法审查维护了对基本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尊重。这就引出了法治原则下法院作用的核心问题。法治主要由司法机关行使,因为它是能够核实不同国家机关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