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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质上无罪宣判的裁决面前

Posted: Sat Mar 22, 2025 7:17 am
by roseline371274
本质上,只有双重无罪宣判才能允许计算上述缓刑期,以达到规定时效的目的,,其实用性非常值得怀疑。
甚至进一步的授权指令似乎也没有削弱避免诉讼时效的意图,这些指令在权衡有助于刑事诉讼的保障与加速时间时,只倾向于后者,将口头和即时性的保障放在第二位,倾向于加速程序 - 认罪协商、缩短审判时间以及针对不太严重案件的简易程序 - 通过引入新机制试图将主张程序病态(证据无效和不可用)的权利限制到最低限度,这些机制应弥补某些动态,正是由于上述病态,大大减慢了诉讼时间。

快速勾勒出的图景在意识到非常严重的系统性缺陷时有其“优势”和“劣势”,同时导致审判时间过长以及审判主角(被告和受害者)的不满。
有必要问的是,随意中止诉讼时效是否可以弥补效率低下,或者是否如许多人所声称的那样,反而会导致完全相反的效果;以及这种影响中等严重程度案件程序的刑事政策体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与为保护一般个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建立的价值观相协调。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反思一下在许多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中始终为诉讼时效制度提供依据的权威性理由,那么我们可以简单地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对起诉犯罪的兴趣逐渐减弱:如果在犯罪发生多年后才实施惩罚——以及其再教育目的,即使在确定了责任的情况下——也会失去意义。这一制度的根本作用还在于维护社会稳定:即使行使了这一行动,也不应是永恒的,这是因 纳米比亚 数字数据 为需要避免让公民永远面临司法迫害,同时也需要限制法律相关情况的不确定性。

从另一个相关角度看,在实践中,犯罪时效的宣告使我们注意到制度的客观弱点,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有罪者可以免受惩罚。如果一方面司法系统不想、不能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理程序,那么另一方面,不能将效率低下的责任归咎于有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作出司法答复的人。因此,恢复一种扭曲的效率,将其理解为保证惩罚“让”受害者“满意”,保证尽快在监狱中执行判决,保证迫害当局的理由而没有任何自由空间,这甚至只是背叛了对平衡点的探索,而这种平衡点是由多项宪法原则所赋予的,象征着法治的“文明程度”和民主(贝卡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