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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了与 PGT 联合或单独批准

Posted: Sat Mar 22, 2025 7:37 am
by roseline371274
但第 2/2015 号区域法律新规定的介入,实际上将该协会拥有礼拜场所的权利置于宗教设备计划的批准之下,而根据新法规,宗教设备计划的批准必须服从于该协会的礼拜场所的批准。 72 c. 5 必须与 PGT 一起批准或单独批准,但只能在区域法律 2/2015 生效后 18 个月内批准。该期限已过,但塞斯托卡伦德市政府并未干预,因此伊斯兰协会没有了礼拜场所。

因此,宪法法院的判决涉及艺术。 72 c.经第 2/2015 号区域法修订的第 12/2005 号区域法第 2 条,规定了安装新的宗教设备时必须遵守 PAR 的强制性规定。
同样,这也与艺术有关。同一区域法律的第 72 c.5 条也于 2015 年进行了修订, PAR 的义务,但仅限于第 2/2015 号区域法律生效后 18 个月内。

法院的推理始于这样的断言:宗教自由受艺术保障。 19 费用是“受宪法最高程 荷兰号码数据 度保护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我们回顾宪法法院合并判例中规定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并不漠视公民的宗教体验,但有责任保护多元化,“以支持最大限度地扩大所有人的自由,并遵循公正的标准”(参见宪法法院第 203/1989 号、第 440/1995 号、第 329/1997 号、第 508/2000 号、第 63/2016 号、第 67/2017 号判决。


我们认为,“国家世俗主义”这一定义虽然自第 197 号判决以来一直被宪法法院使用。 203/1989,很容易被误解。事实上,宪法中从未使用过这个术语,它可能暗指世俗主义法语倾向于将宗教信仰尽可能限制在私人领域内,从而杜绝公共场所出现任何宗教信仰。或许将这一原则定义为“保护宗教自由”更为合适。这仅仅是一个命名问题,其唯一目的是不造成混乱,也不向公众灌输与我们的宪法制度格格不入(甚至相悖)的信念,例如国家对宗教体验漠不关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