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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它们还有义务采取一切积极的政策

Posted: Sun Mar 23, 2025 3:22 am
by roseline371274
由此可见,各国不仅必须避免采取行动,避免采取不正当的歧视性和有损基本权利的措施,,以消除或改变损害某一群体的歧视状况。对于法院来说,一项特殊的保护义务至关重要,因为当一个国家致力于保护历史上受到歧视的群体时,通常以敌对和社会排斥为特征的文化和传统情感的变化可能会真正发生。
然而,IDH法院援引斯特拉斯堡法院的综合判例,也重申,如果差别待遇对于实现合法和必要的目标是必要和适当的,则并非所有可能的差别待遇都应被视为歧视。
具体而言,圣何塞的法官承认性别和性别认同是个人身份的构成要素。个人身份权虽然在《美洲公约》中没有明确提及,但其建立在对人格自由发展和私人生活权利保护的基础上,与个人自主原则有着内在联系,因而属于《美洲公 瑞士号码数据 约》第7条和第11条的保护范围。 IDH 法院还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性别和性取向,并将其定义为

“作为每个人对性别的内在和个人体验,它可能与出生时指定的性别相对应,也可能不相对应”。

通过这些文字,性别和性别认同被视为个人自主权的体现,受到上述条款的保护,并且个人的人际自我认知优先于其形态特征。通过这一广泛的重构,法院将性别认同确定为个人身份的构成要素和组成要素,承认性别认同对于保障 LGBTI 人士充分享受和行使人权至关重要。

3.2——法院还回顾说,如果不能保证性别和性取向在社会和国家面前的有效存在,那么上述对性别和性取向的承认将是可笑的。
事实上,法人资格的承认与人的个性和身份固有的方面密切相关,例如姓名(《公约》第 18 条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以及性别和性别认同。鉴于上述情况,IDH法院重申,这项权利具体体现在成员国有义务建立有关姓名变更、形象调整、性别矫正等程序,反映个人的内在自我认知,以确保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为了指导各成员国采取的措施,法院还具体规定了根据个人身份保护必须保障哪些最低条件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