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拘留背景下,(参见 Belmarsh案;另见此处和此处)。从长远来看,这也可能是一个失败的策略,尤其是考虑到为伊斯兰国或其他恐怖组织作战的拥有英国双重国籍的人的数量。
第六,关于域外适用问题——正如 Sean 和 Aurel 在他们的帖子中指出的那样,法院确实对Al-Skeini案后更广泛地适用《公约》域外适用方法表达了一些重大保留意见(见第 8、93 段)。这些保留意见似乎有两个方面:首先,斯特拉斯堡法院的判例法内部不一致,他们默默地推翻了之前的案件,却没有明确解释原因;其次,在武装冲突中适用人权会带来严重的实际困难。这两种担忧都是真实而合理的。但我们也必须意识到,我们必须解决所有这些棘手的问题,即人权如何在战场上适用,即使在境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参见乌克兰今天所处的可怕处境。正如我之前多次指出的那样,不应将域外适用问题作为避免所有这些棘手案件的借口,这些案件需要根据其是非曲直进行审查和裁决。
但是,我还要指出,判决书第 95 段中发生了一些非常重 巴基斯坦 WhatsApp 号码 要的事情,法院似乎认可了 Leggatt J 在Al-Saadoon案中的观点,即只要国家对某人使用武力,《欧洲人权公约》第 1 条管辖权的个人模式就适用,从而实际上摧毁了这种个人模式。(我在我的书中(第 207 页)恰恰指出,个人模式必须以这种方式崩溃,并且不能任意限制,但这也不一定是斯特拉斯堡法院在Al-Skeini案中想要做的)。从本质上讲,上诉法院可能已经隐性地决定了Al-Saadoon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从而为将《欧洲人权公约》不仅应用于拘留,还应用于动能作战铺平了道路。
第七,我很惊讶政府在上诉中坚持一些相当可疑的论点。首先,贝赫拉米的观点显然注定要失败,即英国军队在阿富汗的行为不能归咎于英国,而只能归咎于联合国。然后,更奇怪的是,由于英国代表联合国行事,因此它有权在国内法庭上依赖联合国豁免权。是的,你没看错——英国政府说它不受本国法庭的管辖,因为它据称代表联合国行事。这导致判决书中出现了几个坦率地令人尴尬的段落(第 76 段),当时法院询问政府,联合国秘书长是否知道政府正在援引联合国豁免权(他不知道),然后法院命令政府通知秘书长。他的法律顾问随后回答说(非常正确),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不是联合国行动,其人员没有联合国豁免权可援引。我实在无法理解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论点——尤其是关于豁免权的论点,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
最后,关于一个更琐碎的问题,我想指出判决书中引用学术权威(以及通常其他非约束性说服性权威)的非常有趣的模式。也就是说,法院似乎没有在判决书的许多难懂的部分引用任何学术成果(例如,涉及域外管辖权、第 103 条、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关系等),但从第 171 段开始,当它开始讨论是否有权在“国际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时,它开始引用学术成果,而且引用得相当长。我对此没有明确的解释——可能是不同的法官起草了判决书的不同部分,或者法院对大多数其他问题都很清楚,不需要学者的帮助,而拘留权问题如此重要,但又如此不确定,因此求助于学术尤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