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卡舒吉作为美国居民在美国境内居住了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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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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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卡舒吉作为美国居民在美国境内居住了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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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文撰写时,尚不清楚美国情报机构为何未能告知卡舒吉其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更多信息可能很快会通过向媒体泄露或国会监督的方式公布。哥伦比亚大学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也根据《信息自由法》提起诉讼,要求发布司法命令,迫使相关机构披露其掌握的有关沙特威胁卡舒吉以及未能就此向其发出警告的记录。

治外法权

如果美国政府在卡舒吉身处美国领土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卡舒吉生命受到威胁,一段时间,那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保护义务显然适用——威胁是否在美国领土之外实现无关紧要。然而,如果在卡舒吉身处美国境外时,美国的风险门槛已经超过——例如,如果美国政府在卡舒吉身处伊斯坦布尔时才获得必要信息——那么问题就是,当他身处美国领土之外时,保护义务是否适用。

换言之,原则问题在于,如果国家可以预见到对个人生命的 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 具体威胁,保护生命的积极义务是否延伸至位于国家领土之外的个人。这个问题没有明显的答案。人权机构的法理学围绕人权条约的域​​外适用性的两种基本方法融合在一起,这些方法围绕着对这些条约中国家管辖权概念的解释。首先,它们将适用于位于国家领土之外但在国家控制下的领土或地区内的个人。其次,如果个人在国家领土之外但在国家代理人的权力或控制之下,它们将适用。还记得,美国政府的官方立场是,它不接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域外,尽管它可能更愿意接受习惯性国际人权法适用于域外。请注意,美国政府的官方观点是,卡舒吉之死是任意剥夺生命和侵犯人权的行为,这必然假设某种条约或习惯国际人权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否则就不可能存在侵犯人权的行为。

话虽如此,让我们以美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看法是错误的(事实确实如此)为基础继续讨论。基本问题仍然是,美国只有在卡舒吉已经在美国领土之外时才知道对他生命的威胁,这种情况与人权条约中的空间或个人管辖模式都不相符。在伊斯坦布尔时,卡舒吉不会在美国政府控制的任何地区或领土内,也不会在任何意义上受到美国政府特工的授权或控制。美国只是掌握了关于他或对他生命威胁的信息,这些信息不是从他那里获得的,而是通过拦截第三方的通信获得的。在我之前的工作中,我主张一种域外适用的模式,即国家消极义务的适用不受任何地域限制,而实质性积极义务,如保护生命的义务,则需要管辖权联系。即使从这种普遍广泛的观点来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不适用于域外保护卡舒吉,因为他不受美国政府特工的控制,也不在美国控制的领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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