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 程序众所周知。西班牙宪法第17.4条规定了这一程序的目的,即“对任何被非法拘留的人立即进行司法处置”。第 6/1984 号组织法对人身保护令作出了规定。该法规定,当局、代理人或官员有义务立即将人身保护令请求提请 Juez 注意。法律允许针对非法拘留、拘留期限已超过最高期限或拘留条件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例如,侵犯基本权利或在“犯罪”活动的建筑物或场所)提起人身保护令。如果请求符合任何形式要求,法院将命令向被拘留的人提出请求,听取该人、其代表或律师、税务部和当局、代理人或官员的意见,受理并进行测试,最后对案件作出裁决。所有这些动作都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练习。
从理论上看,该系统似乎是完美无缺的。然而,现实却超出了这一理想境界。必须解决 科特迪瓦号码数据 该问题的司法机构是否与实施涉嫌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的机构是同一机构。可以理解的是,法院或仲裁庭通常不愿意纠正不久前达成一致的行为。此外,某些律师可能会滥用这一程序。在此背景下,宪法法院对一些司法机构的一再做法做出了反应,即以简短、通用和刻板的公式来判定实施无效,而这些公式并未揭示出作出该决定的任何真实动机。事实上,人们普遍认为,缺乏执行的事件对于保护基本权利来说既不起作用也无用。
最后,实践中存在很多案例,令人怀疑缺乏执行的事件是否会继续发生。在这些案件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执行是否是获得宪法权利保护上诉的必要条件。
在人身保护令中,宪法法院多次对许多不予受理救济申请的判决作出反应,而不必依赖当局、代理人或负责看管该人的官员在其面前或通过听取其证词,仅凭主观直觉认为拘留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此外,还存在人身保护令移交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及时性或者以不正当方式移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