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对领土的控制是非常不稳定的,特别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并且针对相对较小的领土面积,就像本案的事实一样。但原则上,入侵军队在前进的过程中完全有可能逐渐对敌方领土建立相当稳定的控制,即使敌对行动可能仍在该领土的边缘发生。只要想想 2003 年美国和英国入侵伊拉克——入侵部队对伊拉克领土的控制并不是某种二元的开/关、全有或全无的开关。话虽如此,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法院在此推理进行更细致入微、不那么绝对的解释,那么俄罗斯没有控制战斗发生地区的结论至少是合理的。
(顺便说一句,是不是只有我一个人觉得“Contexts of Chaos” 这个名字对于一支重金属乐队来说不太好?但我离题了。)
因此,法院认为,管辖权的空间概念不适用,而应从个人模式的角度来看待此案(第 127 段)。法院重述了与Bankovic 案相矛盾的许多案件,这些案件认为,仅仅使用动能就足以建立管辖权联系,例如Issa 案或Pad 案(第 128-30 段),并试图以一种完全无法令人信服的方式将它们区分开来:
不可否认的是,在其他涉及有关国家武装部队/警察射击的案件中,法院已将“国家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 理人对个人的权力和控制”的概念应用于超出逮捕或拘留背景下行使的身体权力和控制的情形。
然而,这些案件涉及的是涉及接近因素的孤立和具体行为。
相比之下,法院在本案中需要在国际武装冲突的背景下审查的敌对行动的积极阶段则非常不同,因为它涉及俄罗斯武装部队的轰炸和炮击,目的是使格鲁吉亚军队失去战斗力,并控制格鲁吉亚部分地区。(着重强调)
因此,法院首先被迫承认,个人管辖权概念在逻辑上不能仅限于逮捕和拘留的情况——在这方面,请参阅Leggatt 法官在Al-Saadoon 案中的判决,他明智地指出,“人权法的原则体系[不能]区分逮捕后杀害一个人和未先逮捕而直接开枪打死他。”但随后法院表示,这些案件是可以区分的,因为它们“涉及涉及接近因素的孤立和具体行为”。即使善意地解释,这也是一个极其模糊的声明。这到底意味着什么?
一种可能的解读是,法院似乎在说,某种一次性使用致命武力的行为——无论是境外暗杀,如利蒂维年科或索尔兹伯里袭击,甚至可能是无人机袭击——比大规模、系统性使用致命武力更值得保护。但这如何证明是合理的?另一种解读是关注接近性,即士兵用枪或步枪射击某人,或用刀刺伤某人的情况比远距离轰炸或炮击(或针对医院的网络行动)更值得保护。但同样,这似乎完全不能作为管辖权的原则界限。然而,你可以打赌,未来该领域的诉讼将集中在这一特定段落的含义上。
然后,法院援引Bankovic案,得出了结论(137-8):
法院高度重视这一事实,即敌对军队之间为在混乱的环境下争夺对某一地区的控制权而爆发的武装对抗和战斗,这不仅意味着不存在上述对某一地区的“有效控制”,也排除了对个人的任何形式的“国家代理人权力和控制” ……法院在判例法中适用的确定一国是否行使域外管辖权的条件,并不适用于本案中要求在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敌对行动活跃阶段审查的军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