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土耳其关于叙利亚难民危机的声明是国际法框架下国家间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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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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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土耳其关于叙利亚难民危机的声明是国际法框架下国家间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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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达成协议近一年后,欧洲联盟法院 (CJEU) 终于澄清了所谓的“欧盟-土耳其声明”的真实性质。该“声明”是一份主要旨在防止非法移民从土耳其进入欧盟的文件,并建立了一个重新安置机制,该机制以“每从希腊岛屿遣返一名非法叙利亚人”为标准,将一名弱势叙利亚人从土耳其转移到欧盟。此案由三名乘船抵达希腊的寻求庇护者提起,根据该声明,如果他们的庇护申请被拒绝,他们可能会被遣返回土耳其。他们要求法院废除他们所称的“欧洲理事会与土耳其共和国达成的协议”(见欧洲联盟法院,2017 年 2 月 28 日命令,案件NF v 欧洲理事会,T-192/16;NG v 欧洲理事会,T-193/16;NM v 欧洲理事会,T-257/16)。

根据欧洲法院的说法,“欧盟-土耳其”声明是一项非欧盟协议。事实上,这是欧盟成员国与土耳其之间的一项欧洲协议,是在 2016 年 3 月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会议期间达成的。因此,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 263 条,欧洲法院无权审查其合法性,尤其是有关欧盟缔结国际条约的规定(类似地,欧洲法院,1993 年 6 月 30 日,议会诉理事会和委员会,C-181/91 和 C-248/91)。

这个意料之中的结论(见 S. Peers此处)引发的问题比它 委内瑞拉 WhatsApp 号码 解答的还多。在对欧盟法院的命令进行简要分析后,至少有两点值得关注。首先,是否充分考虑了声明的所有方面,以排除这是欧盟与第三国达成的协议的可能性?其次,根据国际条约习惯法,是否可以对欧盟的参与做出不同的解读?事实上,似乎在本文讨论的命令中,欧盟法院显然已经偏离了国际条约习惯法的适用。因此,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欧盟-土耳其”协议的性质和影响仍有待商榷。

“国际组织”的协议还是其成员国的协议?

自从与土耳其在移民领域开始合作以来,欧盟一直发挥着独立参与者的作用。作为国际法主体,欧盟在所有谈判中都表达了自身的自主意愿以及其成员国的意愿,以达成协议解决叙利亚难民“危机”并减少流向欧洲的非正常移民。欧盟不仅利用其国际角色来加速这一合作,还将与土耳其的这种新关系纳入了安卡拉加入欧盟的大背景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盟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土耳其当局的所有会晤中,讨论的重点都是“欧盟与土耳其共和国的关系”。在特别关注保护“联盟”外部边界的同时,欧洲理事会主席也将积极参与(即欧盟的一个机构——《欧盟条约》第 15 条——而不是成员国可支配的机构)。此外,不需要国际保护的移民重新进入土耳其应该以欧盟与该国于 2013 年签署的协议为依据(OJ 2014 L 134,第 3 页)。

在此背景下,欧盟-土耳其声明(或者更准确地说,欧盟成员国-土耳其协议?)以第 144/16 号新闻稿的形式在欧洲理事会网站上向全世界公布,明确承认欧盟和土耳其共和国已决定停止向欧盟的非正常移民。在欧盟法院下达命令之前,尽管该声明的形式特殊(见此处),但没有人怀疑它是一项国际协议。土耳其的同行似乎也很清楚。事实上,申请人认为该声明是欧洲理事会作为欧盟机构的一项行为,它要求欧盟在移民领域履行特定的国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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