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雪佛龙是一个“潜在”先例,人们可能会想象它的推翻不太可能产生任何重大的实际影响。此外,法院承认“在涉及机构的案件中[…]该法规的含义很可能是该机构被授权行使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国会经常颁布此类法规。 […] 当对一项法规的最佳解读是它将自由裁量权授予某个机构时,根据《行政诉讼法》 ,审查法院的作用一如既往是独立解释该法规,并在宪法限制下实现国会的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后雪佛龙时代可能与迄今为止发生的情况并没有太大不同,因此对于技术科学知识无法用于政府活动的担忧是没有根据的。卡根大法官在其异议意见中,重点讨论了在经济和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以及变化的速度下行政活动的适当性,并引用了“国会指示内政部和联邦航空管理局减少飞越大峡谷国家公园的飞机的噪音——具体来说,就是“大幅恢复自然宁静””的假设,“多少噪音 阿尔及利亚 数字数据 才符合‘自然宁静’?并且,公园的多少区域、每天多少小时必须保持安静才能满足“大规模修复”的要求?”关于这个问题,一些人得出结论:“雪佛龙对这一法定问题的处理方式几乎可以与以前完全一样,只是标签不同。
”法官们在独立解释该法规时会说,最好的解读本身就是国会(按照多数人的用语)“授权该机构行使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对“实质性修复”等作出必要的规范和具体化。 问题显然在于“最终裁定权”(Letztentscheidungsrecht)的意义,用欧洲大陆文化的典型表达方式来说,就是所谓的“未确定的法律概念”(unbestimmte Rechtsbegriffe)。雪佛龙的推翻裁决是否只是无稽之谈,将由管理者(和时间)来判断。在我们看来,Loper
即使不是在实践层面,也注定在原则表述层面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法院裁定,作为一项规则,联邦机构今后将能够提供支持某种法律解释的论据:法官将能够认为这些论据最具说服力,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论据,但始终是自由的个人信念行为,因此,在程序的对抗性质方面具有更大程度的一致性,而当事人平等权利原则是其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