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欧盟法院才确认了普遍和无差别留存形式的比例性,即当此类义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时:如果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实际上比严重犯罪更危险(比如恐怖活动),那么它们就不得不允许对私人生活和数据保护权进行更深层次和更广泛的干涉。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批量数据保留形式也必须保持特殊性,以至于法官甚至可以指出——尽管国家立法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严格的情况和保障,包括存在真实的、当前的或可预见的严重威胁,确定严格必要的持续时间,并由独立机构提供合法性控制。因此,国家安全与预防、调查和起诉严重犯罪之间的区别导致了不同的比例性检验,但这并不能证明无限制地使用阴险的普遍监视机制是合理的,这种机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具有系统性。
中不断出现的裁决层出不穷的问题,各国法院的反应——以及成员国立法者的反应——并不统一,反而揭示了监管背景下的多层次对话的许多关键问题,即安全保护,而安全保护一直被成员国视为专属责任。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国内法院表现出一定的不情愿,既不愿意裁定国内数据保留规定是否符合欧洲法院概述的标准,也不愿意促进初步参考,因此也不愿意与超国家法 开曼群岛号码数据 官展开讨论。
意大利法律体系的立场可以从这些方面来解读,其中最近才引入了对元数据保护学科更具保护性的变化;然而,这些改革干预措施仅涉及入学机会方面的纪律,而没有涉及保留方面的纪律。令人惊讶的是,保留方面的纪律仍然很普遍、不加区分,而且延续了同样令人惊讶的很长一段时间。在其他州,例如
在英国(显然是脱欧之前)和法国,法院反而进行了干预——特别是在重要的初步参考之后——实质上确认了国家法规与欧洲法理学的解释的兼容性,并且经常采用对后者范围的“限制性”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