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斯特拉斯堡法官的辩论过程中,人类尊严的概念在本案中也发挥着核心作用。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意味着对他的尊严进行重大的“压力测试”,即使这种限制是合法和连贯的,也会对他的再社会化和康复过程施加持续的控制。要明确的是,《公约》规定的保护相冲突,并不意味着应该释放囚犯,也不意味着不应该监禁囚犯,而更正确地说,国家法律制度在执行刑罚时必须秉持尊严原则,而尊严原则本身就构成了行使权力的限制和关键障碍。
事实上,“只有当我们认识到——无需多言——剥夺人类同胞的尊严和希望就意味着剥夺我们自己的尊严和希望时,情况才能发生重大变化”(Glauco Giostra,《减刑的补偿性补救措施:技术问题和煽动性危言耸听》,《惩罚的意义。欧洲人权法院 Torreggiani 裁决一周年后》,Marco Ruotolo 编辑,Editoriale Scientifica,那不勒斯 2014 年,第 126 页)
法院仍然坚持自我克制的立场,并指出,除非是为了建立最低限度的援助水平(第 108 段),否则社会援助制度运作的效率不能受到宪法审查(第 63 段)。此外,尽管在第 38/2012 号决定和一组非政府组织提交 巴基斯坦号码数据 的法庭之友文件
中多次提及国际条约和斯特拉斯堡法院的判例,但法院并未提及任何超国家来源。自2014年起,国际法教授彼得·科瓦奇(Péter Kovács)也不再担任该法院成员,他通过引用超国家来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来丰富这些判决。如今,这样的分析甚至在不同的见解中都找不到。
从法理发展的角度来看,该裁决最重要的部分无疑仍然是有关无家可归者人格尊严权的推理。简言之,根据目前在任的大多数宪法法官的(尽管不一致的)推理,源于人类尊严权但并非其基本核心的自决权和行动自由权可以受到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而按照其预期目的(法律规定)使用公共区域将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价值”,这使得这种限制成为必要。由于法规规定仅在无家可归者不合作的情况下才启动违规程序,即作为最后的手段,因此这种限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适度的(第 100 段)。匈牙利宪法法院通过这一论点表明(这已不是第一次)其与现任政府所代表的保守意识形态保持一致。